罚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财产刑的一种,是对犯罪分子强制处以财产处罚的措施。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额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而定。
关于罚金
罚金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罚金具有强制性,即要求犯罪分子必须缴纳,无正当理由不缴或是延期未缴的,法院将对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后仍未缴完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在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执行。因罚金的缴纳问题涉及刑罚的执行问题,也是一个犯罪分子悔罪态度的体现,犯罪分子不缴、延期未缴的,将会对减刑等造成一定影响。
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决后,被判处有罚金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把罚金缴纳完毕,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的时候,会在判决中规定缴纳罚金的期限、明确缴纳方式。罚金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纳完毕和分期缴纳,一次性缴纳完毕的主要针对罚金的数额不大或是虽然罚金数额较大但对犯罪分子来说一次性缴纳完毕不存在困难的情况,对于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分子一次性把罚金缴纳完毕确实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分子限定时间,要求其分期缴纳完毕。缴纳罚金的期限的长短,以犯罪分子实际经济状况和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可能性来确定。
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时候,对具体数额的确定是经过对犯罪分子缴纳能力的考虑后确定的,因此,不存在说犯罪分子根本缴纳不起那么多罚金而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超过自身经济能力的罚金数额的情况。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所谓的交不起,一种情况是现款不够,但有其他财产,犯罪分子自身不对其他财产作出处理拿来缴纳罚金,法院也会强制执行,若等到法院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的时候,说明以超过期限,性质已经改变。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分子在被判决后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天灾人祸都有可能,介于此,经法院查实后,可以对犯罪分子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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