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双方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深圳XX公司应向济南XX公司支付垫付款180200元,驳回济南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这是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的终审判决。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接案之初,鹿静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合作范围的界定以及垫付款的认定。济南XX公司主张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利润进行分配,而深圳XX公司则认为该工程不在合作范围内。鹿静律师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明确协议中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且济南XX公司未能举证其对该工程投入了资金或者实施了技术管理工作,为后续的庭审辩论奠定了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鹿静律师遇到了不少难点。济南XX公司虽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和收条,但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需要进一步核实。鹿静律师通过与证人沟通、查阅相关账目等方式,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同时,她还从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结算账目表等材料中寻找突破口,以证明合作范围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合作范围的界定和垫付款的问题上。济南XX公司坚持认为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属于合作范围,应分配利润;而深圳XX公司则强调合作协议的明确约定。鹿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阐述了合同的相对性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观点。对于垫付款,她结合迟XX出具的说明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了款项,且按照约定该垫付款应由深圳XX公司支付。
在案件的关键环节,鹿静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精准分析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运用,扭转了局面。她指出,济南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深圳XX公司承包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后双方有协商合作的行为,且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不包括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与《合作协议》中济南XX公司的职责不符。最终,法院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认定合作范围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并根据二审新证据对垫付款金额进行了调整。
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建设工程、刑事、婚姻、公司法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她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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