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周杨辉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徐X被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相关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积极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投保后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在诉讼中,面对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律师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9万元,周杨辉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受人之托,就要全心全意忠诚地办好当事人的事”,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恒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管理人委托周杨辉律师处理此案。周杨辉律师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将李XX的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相关法律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李XX的抗辩,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律师合理调整诉求,虽法院最终以实际抽逃的金额为准,但充分展现了积极履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态度。最终成功为破产企业追缴抽逃出资264万元及利息,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周杨辉律师在众多案件中,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商事争议解决,都始终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全力以赴。他仔细研究每一个案件的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机会。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激烈的庭审对抗时,他沉着冷静,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他用行动再次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深刻内涵,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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