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简单的话语,在周杨辉律师处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得到了深刻体现。原告徐X投保后因病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积极调取有利证据,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9万元,周杨辉律师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同样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周杨辉律师代理破产管理人追缴抽逃出资。恒公司股东李XX将新增注册资本转入公司并验资后,次日公司以“偿还李XX欠款”名义将资金转出,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将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李XX的抗辩,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合理调整诉求,充分展现了管理人积极履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态度。最终,法院认定李XX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向恒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264万元及利息,有力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多年来,周杨辉律师始终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承诺。他承办了千余件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执行异议、行政争议等多元案由。无论是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轻判、缓刑、改判,还是全额胜诉及大额款项追回,他都全力以赴,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本地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度把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将继续坚守这一理念,为更多的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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