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个体经营者赵X与他人合伙经营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降低成本指使工作人员回收锅底残油加工成“回收油”用于火锅锅底并对外销售,厨师熊X参与加工环节,涉案行为于20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二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律师许青山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重点审查了关于回收油加工过程、销售数量等关键证据。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本案中,他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从不同角度审查案件。他曾在多起类似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技巧,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对证据的把控和对被告人情节的挖掘。他长期坚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动态,在审查本案时,不仅关注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还对案件中的证据链进行了细致梳理,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被告人赵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开庭前,许青山律师补充提交了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等相关证据,进一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许青山律师处理此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仔细审查侦查卷宗,固定关键证据,再深入挖掘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如认罪认罚、初犯等。同时,他在辩护过程中注重与公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及时补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许青山律师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其典型客户涵盖了个体经营者等各类群体,始终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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