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建设公司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这场充满挑战的案件审理。
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在六年的执业历程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次接案后,她凭借对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的高度敏感,迅速展开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工作。
在核心争议方面,主要集中在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针对这些争议,卓玛律师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在法律关系抗辩上,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卓玛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合同相对性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她精准地抓住了这一关键要点进行抗辩。
在证据质证环节,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卓玛律师提出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她在众多的证据中敏锐地发现了这些细节问题,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在质量责任反驳方面,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她对鉴定意见的充分运用,使得质量责任的划分更加清晰。
此外,卓玛律师还进行了程序合规性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如卓玛律师所预期。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被告A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卓玛律师成功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精准否定证据效力,清晰划分质量责任,为被告C免除了千万级的付款责任。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再次展现了她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实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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