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因某地664号院腾退安置补偿利益分割,委托人甲、乙、丙、丁、戊与原告己、庚、辛陷入纠纷。原告以被安置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项,双方此前虽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且甲已支付部分款项,但后续因款项往来产生争议,案件陷入复杂局面。
此时,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接受委托。彭艳军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北京地区深耕法律领域多年,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复杂案件。他秉持“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执业理念,不仅熟稔法条,更善于将洞察人心的优势融入案件处理。同时,他还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等节目的嘉宾,以及《新京X》等主流媒体的点评专家。
接受委托后,彭艳军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诉求,他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通过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彭艳军证实甲已向原告支付68万元分割款,还厘清后续63万元为原告买房借款,并非拆迁利益分配款项,且甲已偿还20万元借款,原告在质证中也确认了该款项性质为借款。
在案涉房屋建设情况方面,彭艳军收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佐证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及新建的事实,为甲应酌情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了有力依据。考虑到案件中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彭艳军梳理相关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及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呈现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他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甲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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