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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公司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余份,价税合计约1.7亿元并全部用于进项抵扣。但两公司实际货物交易额仅6千万元,差额部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税额约1300万元。案发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张飞勇。该律师团队首先全面审阅案卷材料,逐页翻动卷宗,核实朱X的涉案事实、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到案经过。通过分析,怀疑朱X存在可从宽处罚的情节。接着,团队确立核心辩护方向,重点在于向检察机关阐释朱X虽涉嫌疑,但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彻底,通过补缴税款已全额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随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并提交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朱X自愿认罪认罚、全额挽回损失等情节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及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最后,律师指导并协助朱X完成税款补缴程序,并在见证下让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采纳律师意见,对朱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张飞勇律师表示,在涉税犯罪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准确把握关键从宽情节,与检察机关专业、坦诚沟通至关重要。他深入研究此类案件,构建更完善的辩护知识体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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