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在第一个案例中,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
第二,郝XX“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第三,郭X和郝XX的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逐一拆解争议点
1.郭X和郝XX是否属于从犯
法院查明:在第一个案例中,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X、王XX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郭X等其他销售人员分属不同层级,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均系从犯。在第二个案例中,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
双方主张:第一个案例中,辩护律师主张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第二个案例中,辩护律师主张郝XX系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郭X和郝XX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从犯。因为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非起到主导和关键作用,而是处于辅助地位。
2.郝XX“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公诉机关认为不应扣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挂单”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方式,涉案人员已从“挂单”金额中获得了利益,所以不能扣除。
3.郭X和郝XX的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郭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15万元;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均建议对郭X和郝XX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郭X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对郝X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虽然他们都有从轻情节,但郝XX涉案金额巨大,所以量刑相对较重。
整体判决结果
第一个案例中,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第二个案例中,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参与投资项目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迷惑。遇到承诺高回报的项目,要仔细考察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如果发现自己可能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最后,在工作中,如果所在公司的业务存在违法嫌疑,要果断远离,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结尾
这两个案例让我们看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金额、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即使同样是从犯,涉案金额不同,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有很大差异。
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从犯认定、量刑情节等问题的关键所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他,在处理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时,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