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伪劣产品案:迷茫个体老板的救赎之路
2026年,在山东冠县的法庭外,个体经营者张某满脸焦虑。他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却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他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一无所知,内心惶恐不安。
在此困境下,张某委托了从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的杨子兴律师。杨子兴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全面工作。他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全过程、投案经过和认罪态度,同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经过深入分析和研判,杨律师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在法庭审理中,杨律师提出多项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他指出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张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悔罪态度良好。同时,杨律师引导张某退缴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并督促其提前预缴罚金。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采纳了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寻衅滋事案:冲动后的缓刑希望
当事人杨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他发现杨XX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实施涉案行为,无预谋、无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
杨律师深挖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他固定杨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证据链,认定其自首情节,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意见;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论证杨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全程引导杨XX配合办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宽量刑主张。
同时,杨律师主导推动杨XX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他还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个维度,结合全案证据与情节,系统论证杨XX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XX缓刑,杨XX无需羁押服刑,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杨子兴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紧扣案件事实,挖掘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在推动当事人悔罪表现方面,不仅从法律层面辩护,还引导当事人将认罪悔罪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在庭审环节,他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充分论证,获得法院的全部采纳。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被告人,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态度,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这体现了法律既惩治犯罪,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机会的理念。
结尾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杨子兴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他证据梳理精细,能快速抓住案件关键;行动迅速,第一时间开展工作;策略灵活,根据不同案件制定针对性的辩护方案。这些优势使他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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