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先生和陈先生是朋友。某年,林先生经人介绍,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承包了某化工项目的零星土建工程,并且全额垫资施工。陈先生是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工程完工后,林先生多次向陈先生催促支付工程款。
起初,林先生自己找陈先生协商,希望能尽快拿到工程款。他还咨询了一些懂法律的朋友,也在网上查了不少资料,试图找到解决办法。然而,林先生遇到了障碍。陈先生虽然和他签订了两次《欠条》,第一次约定协助公司付款,第二次明确自己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先生工程款209951.89元,还承诺了还款日期、逾期利息和律师费等费用,但之后却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林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了谭冬律师。谭冬律师和张律师共同接受了林先生的特别授权代理。接手案件后,谭冬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和张律师一起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他们仔细查看了两份《欠条》,还有林先生垫资施工的相关凭证等。
接着,谭冬律师和张律师开始准备法律文书。他们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诉讼请求,要求陈先生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在准备过程中,他们对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反复斟酌,确保文书内容准确无误。
之后,他们积极跟进诉讼流程。在庭审前,他们再次对证据进行了核实和补充,还模拟了庭审过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了应对策略。庭审中,谭冬律师和张律师协助林先生陈述案情,针对陈先生提出的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存在项目分红约定等辩解进行了回应。他们指出,陈先生在《欠条》中明确以欠款人身份承诺付款,该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作为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而且陈先生提出的需林先生协助解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确认项目分红等辩解,未在《欠条》中约定,对林先生无约束力,相关争议可另案解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林先生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先生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先生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陈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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