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名交叉领域的实质性边界与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过程。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属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定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
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万X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多张银行卡及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多,获利4000元。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其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辩护人通过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框架下实现了轻缓化处理。
前置审查阶段的证据阻断与程序阻击
熊X偷越国境案,熊X等人以办理驾驶证转换为目的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行为动机,指出其与以非法就业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有显著区别;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等;结合“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论证符合不起诉条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在前置审查阶段,通过证据分析和政策运用,可有效阻断刑事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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