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年X月,王XX与顾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XX县人民法院立案。顾XX是否应归还王XX3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王XX提供了《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条》作为证据,而顾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王XX面临着举证是否充分被认可的困境。
此时,2017年执业的胡多兵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债权债务领域相关案件百余件,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胡多兵律师首先对《借款协议》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协议中利息约定等条款表述规范,但在违约责任部分存在一处模糊表述。他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类似案例进行验证,确定这处模糊不影响整体协议效力,但需在庭审中进行说明,避免对方可能的质疑。
接着,胡多兵律师核对《借款收条》的日期,发现收条日期与协议签订日期一致,符合正常借款流程。为进一步验证资金交付的真实性,他调查了王XX当天的资金支取凭证,发现王XX确实在协议签订当日从银行支取了30000元现金,这一动作加强了借款交付的证据链,为后续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持。
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胡多兵律师,对《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条》上顾XX的签名进行了笔迹分析,未发现明显异常,但为确保万无一失,他还是申请了笔迹鉴定。担任过嘉兴市南湖区2017年度普法宣讲团队骨干成员的胡多兵律师,还调查了王XX与顾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有王XX向顾XX催讨借款的内容,进一步证明了借款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顾XX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款收据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判决被告顾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XX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XXXX年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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