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国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这起不当得利案件中,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系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原告主张,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王X与前夫所生之子)未经同意,于2025年12月6日带王X到银行一次性领取其与王X的共同积蓄203898.39元,并当天私自拿王X的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自己账户,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63898.39元。被告雷X委托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代理此案。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对债权债务纠纷领域规则的深刻理解,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精准抗辩。在银行取现问题上,他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被告取得或占有。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俞国锋律师清楚地知道,此时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
对于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他了解到,在债权债务案件里,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是关键。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而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
俞国锋律师还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他对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着清晰的认知,在法庭上有力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203788.40元(原告主张203898.39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俞国锋律师凭借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他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这些荣誉是对他过去努力的肯定,也激励着他在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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