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于2011年X月1日签订的《XXXX售房》(合同编号:XXX号)已解除;二、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X年12月31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XX购房首付款13XX12元;三、如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被告(反诉原告)XX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以及利息(自202X年12月31起开始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这份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为这场长达六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画上了句号。
这份文书背后,是王菲律师六年来为当事人的不懈努力。接案之初,王菲律师就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王菲律师初步判断,原告主张“要约已撤销”缺乏有力证据支持,《XXXX售房合同》合法存续。
在证据收集阶段,难点重重。原告称曾通过电话、短信催促被告签订合同,但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相关记录。王菲律师并未退缩,她仔细梳理合同签订以来的各种文件,收集被告缴纳首付款的收据、合同文本等,以此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积极寻找其他间接证据,如原告通过公证处发出的通知、报纸公告等,为案件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要约已撤销”的主张上。原告依据《民法典》第XXX、2XX条之规定,认为被告多年未理会签订合同的要约,要约已撤销。王菲律师则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角度进行反驳,指出原告虽发出通知,但并未满足要约撤销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约撤销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本案中被告已缴纳首付款,表明双方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
在这个关键环节,王菲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成功扭转了局面。她进一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调解过程中,王菲律师考虑到执行风险,积极推动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实现了合同解除、全额返还首付款并附加LPR利息保障的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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