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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持加盖西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条》,以该公司欠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款,还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梅X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收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判决公司支付货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不服,委托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提起上诉。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怀疑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在程序层面,他发现一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一审法院未准许,存在程序瑕疵。于是在二审中,他重点论证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抓住证据硬伤。他逐页研究证据,发现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无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他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有异议时,仅凭《收条》不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且梁XX应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辩论,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强调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指出一审对梅XX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存在时间错位。
肖康律师凭借承办200余件案件积累的经验,认为在民商事案件中,证据审查要注重细节和关联性,下一步将构建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体系,为类似案件提供更精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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