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27日,原告位某的朋友杨X因资金需要,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要求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南京银行卡中。王X是杨X指定的收款人。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0000元,两笔借款合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借款。于是,位某提起诉讼,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借款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周爱荣律师在执业第12年时遇到了此案。被告杨X对借款无异议,但表示由其个人偿还,与王X无关。被告王X(即周律师的委托人)辩称,该借款与自己无关,仅系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按杨X指示将150000元转入王X银行卡,另30000元直接微信转账给杨X。然而,王X并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实际使用款项,双方之间无借贷合意。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当然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周律师代理被告王X,从多个角度为其争取完全免责。在梳理证据链时,周律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均由原告与杨X直接协商确定。王X仅系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接收款项,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亦未作出任何还款承诺。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
周律师还指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亦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法院采纳该观点,明确认定“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同时,周律师向法庭充分说明,王X与杨X虽相识,但对该笔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也未使用该150000元。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周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中,要清晰界定各方的责任和行为性质,避免无辜者被卷入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实际借款人杨X负担。
从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来看,出借银行账户时要谨慎,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避免因他人借款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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