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职务。自2021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成果显著。
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王铖在不同案件领域都有着出色表现。在刑事案件方面,他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推动疑难刑事案件发回重审,部分案件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在遗产继承等民事案件中,也凭借严谨负责的态度赢得当事人认可,多次获赠锦旗。
接下来看王铖律师办理的两个典型刑事案件。第一个案例是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毕某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操作,且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毕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不被认定犯罪。案件难点在于要证明毕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当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件后,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已过追诉时效。同时,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个类似的案例是孙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孙某等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孙某等四人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积极寻找贷款客源帮助被害人贷款4.3万元后,除当场支付被害人8000元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经审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王铖律师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两个案例中,王铖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毕某案中,他精准把握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为毕某找到了合法的辩护依据。在孙某等四人案中,他仔细审查证据,指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为案件的成功处理奠定了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同行来说,王铖律师处理案件的思路和方法值得借鉴,尤其是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遇到类似案件时,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铖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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