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金某某作为申请人,要求餐饮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而被申请人餐饮管理公司辩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且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体现其受安排从事门店相关工作,但不够全面;银行转账记录虽有工资发放情况,但被申请人可能会以个人转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直接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存在雇佣关系的材料。
万雪律师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出金某某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的内容,证明其工作受公司管理。同时,对银行转账记录进行分析,发现8月工资由法定代表人马XX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和10月工资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娄桥店10月份转账”,以此证明工资发放由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公司行为。此外,律师还准备了金某某在工作中参与的各项事务的相关材料,进一步补强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申请人质证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万雪律师回应,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金某某受公司安排工作,工资由公司决定发放,法定代表人的转账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聘用。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其他门店建立劳动关系的说法,律师指出,现有证据表明金某某一直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未与其他门店建立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万雪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工资发放情况,确定工资发放主体和备注信息,判断是否为公司行为;二是梳理工作内容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事务材料等,证明劳动者受公司管理;三是关注对方抗辩理由,针对性地补强证据,回应对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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