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南京银行卡。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了3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遂起诉,要求杨X偿还18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还要求王X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杨X承认借款,表示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称,自己只是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收款,并非借款人,也没使用该款项,不应担责。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会让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周爱荣律师代理被告王X,从三个角度进行抗辩。
首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杨X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和交付方式都是他们直接协商确定的。王X只是按杨X要求提供账户收款,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没作出还款承诺。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合同相对方是位某和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
其次,指出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原告认为“出借账户即应担责”,但周爱荣律师指出,现行法律没规定单纯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会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没从中获益,也没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借款意思表示。法院采纳该观点,明确“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
最后,有效切割王X与借款事实的关联。周爱荣律师向法庭说明,王X虽与杨X相识,但对借款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都不知情,也没使用150000元。原告也没提供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对王X的全部诉请。
最终,法院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要注意明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避免无辜卷入他人债务。不要轻易出借银行账户,若不得已出借,要保留好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使用款项等相关证据,以防被牵连。同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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