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海,投资者桂X是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XXX公司原系深交所上市公司。2024年2月,XXX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3月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存在虚增利润、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桂X在其违法行为期间买入股票,违法事实揭露后股价下跌致其受损,桂X遂委托律所对XXX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损失。而XXX在诉讼中抗辩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重大性。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在上海执业,他接手案件后,将XXX公司股价在揭露日前后的涨跌情况,以及与大盘、行业指数的对比数据作为突破口。这些数据涵盖2024年2月28日前后多个交易日,以交易记录和指数数据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股价、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的具体数值及变化情况。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擅长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能够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法律适用复杂等问题,精准把握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在极具对抗性的案件中发挥专业作用。
接案后,徐晓律师凭借其数千件案件的处理经验,首先全面收集了XXX公司股价、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等相关数据。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揭露日前后XXX公司股价走势与大盘和行业指数存在明显背离的疑点。随后,他对揭露日前后六个交易日的股价数据进行详细比对,同时调查了大盘和行业指数的同期变化情况。为支持观点,他申请对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并提交了股价对比、指数对比等证据。
经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认定虽然揭露日当日XXX股价上涨0.36%,随后六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仅为3.23%,但同时期大盘指数及行业指数均明显上扬,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对XXX的股价有抑制性影响,据此认定案涉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团队的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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