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最初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包括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对涉案药品性质的准确界定,以及XX在共同犯罪中具体作用的详细证明。
陈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各项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他发现涉案药品虽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但实际上是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律师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因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陈军律师回应称,XX系从犯,其受雇于主犯JX,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全面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核心争议点;再精准定位辩护方向,紧扣当事人犯罪情节和地位作用形成辩护意见;最后在庭审中围绕关键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理性回应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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