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决还款,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追加陈XX等多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判决追加陈XX等人为被执行人,陈XX不服,委托2014年执业的李光伟律师提起上诉。李光伟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占比约60%。
接手案件后,李光伟律师首先进行笔迹比对,逐页核对工商登记资料上陈XX的签名,发现签名笔迹与陈XX本人日常签名差异明显。为验证这一发现,他收集了陈XX近期多份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名进行对比,确认了签名系伪造。这一发现让律师确定了陈XX被冒名登记的可能性很大,后续策略便围绕证明冒名展开。
接着,李光伟律师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锁定了工商登记日期。在笔录中发现案外人承认隐瞒用途、冒用陈XX身份信息办理工商变更的事实,进一步验证了冒名登记的情况。这使得律师在后续辩论中能更有力地证明陈XX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之后,律师调取了陈XX与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发现陈XX从未参与公司经营讨论,也未获得任何公司收益相关的信息。这一证据进一步证明陈XX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其被冒名登记的主张起到了补充作用。
同时,律师申请气象数据,证明在工商登记办理当天,陈XX在外地,不具备亲自办理登记的时间条件。通过与气象部门核实记录,确认了当天的天气和陈XX所在地的情况,为陈XX的不在场提供了有力证据。
为了进一步证明陈XX与公司无关,律师还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系统中没有陈XX参与公司业务的任何记录。这一证据从业务层面证明了陈XX未参与公司经营。
此外,律师调取了公司的考勤记录,发现其中没有陈XX的考勤信息,再次从侧面证明陈XX未参与公司日常运营。
最后,律师申请笔迹鉴定,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确认工商登记资料上的签名并非陈XX本人所签。
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李光伟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审查,让证据链更加完整。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他,在查证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陈XX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陈XX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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