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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在青岛某法院,五XXXX协会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黑龙XXXXXX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青岛XXX粮油贸易XX(简称XXX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代表人常X指出,协会拥有“五XXXXANG及图”和“五XX米”的注册商标,而XX公司和XXX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这些商标,造成混淆,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XX00元,并承担诉讼费。XX公司认为其使用“五X”是产地描述;XXX公司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
接手XXX公司案件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密齐光。该律师在审查原告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虽提供了商标知名度证据,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或许存在问题。
于是,律师逐页翻阅五XXXX米协会制定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用荧光笔标记出关键条款。之后,致电相关生产企业核实生产地域和品质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经过一番查证,律师发现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对于生产地域的界定模糊,且部分品质标准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这意味着原告在商标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可能并非如原告所主张的那样广泛。
在庭审中,密齐光律师将这一发现作为关键辩护点提出,与原告代理律师路XX进行了激烈交锋。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律师提出的证据问题,判定XXX公司赔偿金额从原请求的部分减少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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