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险人的家属们满心绝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之门外。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家属们的希望瞬间破灭。
这份沉重的材料被送到了山东滕州的刘儒学律师手中。执业以来承办过百余件案件的刘儒学,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保险理赔等案件。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全力以赴。
接手案件后,刘儒学没有丝毫懈怠。他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展开严谨分析。他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法定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而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该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同时,刘儒学结合机动车认定标准和普通人的认知,提出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此外,他还强调事故的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的行为并非致死的直接原因。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儒学的观点。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刘儒学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论证,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从“拒赔”到“全额赔付”的重大反转,让当事人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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