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原告与被告A公司达成口头小麦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供应小麦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小麦款199,756元并出具欠条。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甲某,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面临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接受委托后,宋代军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迅速制定“精准举证、依法追责”的策略。一是明确供货、付款、对账等关键事实,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拖欠货款的支付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认定问题。二是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金额,以及股东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庭审中,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提交核心证据。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宋代军律师指出:“被告A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充分举证证明甲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货款支付,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小麦款199,75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47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56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认定复杂的情况下,凭借宋代军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能力和专业的法律论证能力,最终推动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充分展现了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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