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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8月起,杨某某学会操作“手机口”并联系诈骗上家,多次用本人电话卡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后邀约在校大学生马XX参与。20XX年某一天下午,马XX联系杨某某,由杨某某对接上家,马XX在租住屋使用本人手机号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二十余分钟,因号码被封停未获利,但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黄XX被骗228082元。马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某月某日被昭通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20XX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他于20XX年马XX案移送审查起诉时介入,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细致审查全案证据细节。李朝永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身为昭通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的李朝永律师,确定了以全面梳理马XX从宽情节为主的法律路径。他深入分析马XX具有自首、一般立功,已赔偿被害人黄XX5万元并取得谅解,系在校在读学生、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辩护。
最终,云南省昭通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XX实施了诈骗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诸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XX不起诉。同时,依法没收马XX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李朝永律师处理此类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对证据进行细节把控,精准把握罪名界限,再积极寻找突破点,如主动与受害人联系赔偿取得谅解,充分运用当事人身份优势,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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