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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辛X与被告汪X的借款发生在1996年,被告到期未还,仅在2024年还款1000元。被告辩称实际仅收到30000元,且以原告使用公租房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根据单楷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在此类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已完成借贷关系举证责任,而被告无充分证据支持其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结合“以租抵债”情况,依法核减款项,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571.6元。
恋爱期间终止妊娠赔偿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支付20000元补偿款,但未按期支付。单楷律师精准固定调解协议、医疗记录等证据,依据《民法典》诚信原则与违约责任条款,清晰论证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即使被告缺席庭审,律师依法完成举证与法庭陈述,推动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获赔20000元及逾期利息。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异议被驳回案中,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B公司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XX公司委托单楷律师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认为,B公司虽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车辆,但不符合追加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异议。不过,债权人仍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主张权利。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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