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检察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结伙通过向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走账的方式,截留卡内资金非法获利。其中,委托人甲、乙被指控参与银行卡收买、资金监控及挂失提现等全过程。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甲、乙家属分别委托杨子兴律师介入辩护,核心诉求为争取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主从犯地位及罪责界定
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同等责任”。杨子兴律师通过对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委托人甲仅负责部分银行卡联络事宜,未主导资金截留方案的制定;委托人乙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在资金分配中获利较少,且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律师据此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从轻情节梳理
律师在阅卷中发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案细节,符合“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此外,律师积极与被告人及家属沟通,推动二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中委托人甲退缴2万元,委托人乙退缴1万元。法院综合考量这些情节,认可了从轻处罚的依据。
不实指控反驳
起诉书中指控“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律师通过比对被告人供述与银行交易记录,发现相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提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作为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综合考量二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相较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二被告人的处罚均得到合理优化,且顺利缴纳罚金、退缴赃款,当事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一旦面临刑事指控,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案件中,杨子兴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委托人甲、乙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全面挖掘从轻情节。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全市优秀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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