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集体”)在2013年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用于开发建设。之后,A企业联合B企业(项目运营主体)与村集体补签了正式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15年,租金分期递增,同时明确规定,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
然而,自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但两家企业仍未足额支付。面对这种情况,村集体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求包括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滞纳金、占用费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在诉讼过程中,承租方提出了抗辩理由。他们称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并且已经补足了租金,所以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
针对承租方的抗辩,崔易蓬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以及合同中“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的条款。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租金是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的对价,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
疫情及补缴款项的影响: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
公司单方违约的性质: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履行方式,违反了合同约定,村集体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
3.最终法律结论:承租方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滞纳金等。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
2.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
3.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XX万元归村集体所有。
4.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8日止)。
5.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土地租赁行业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遇到经营困难就可以随意拖欠租金,并且认为事后补缴就可以弥补违约行为。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同解除权一旦行使即生效,不能因事后的补救行为而逆转,同时明确了租金支付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这对用人单位(承租方)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村集体)而言,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崔易蓬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固定了承租方的违约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针对承租方的抗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成功维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本案中,崔易蓬律师用专业和智慧守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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