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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科技公司称,签订防火窗制作安装合同后,自己按约完成加工、安装义务,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出具结算通知且第三方已出审核报告,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及保证金未付,故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近百万元及违约金、退还履约保证金近二十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则辩称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未达付款条件,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被告有权顺延付款,部分款项是质保金,未到付款期限,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吴震。该律师全面梳理合同文本、工程验收记录、结算通知书、造价咨询报告、付款记录等证据。他逐页翻阅合同条款,对比工程验收、结算审核、交付使用等关键事实,怀疑被告提出的结算未完成、未开票可拒付、质保金未到期等抗辩理由不成立。为了查证,律师仔细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制作《证据对比表》,将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一一对照。
最终,律师发现支付工程款系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审核报告已出具,付款条件已成就。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扣除质保金后,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六十余万元,并自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同时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履约保证金近二十万元。
吴震律师执业至今承办超6000件案件,他表示,在处理此类商事合同、建设工程类纠纷时,深入审查证据、厘清合同逻辑是关键。他正构建一套针对建工领域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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