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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安徽省铜陵市XX区,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与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
陈明祥律师接手本案后,开始怀疑案涉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以及被告是否真的存在违约行为。他首先逐页翻阅施工合同,用红笔标记出关键条款;接着将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排摊开,仔细对比其中的数据。经过反复核对,他发现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且被告的报审金额并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的5%,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
陈明祥律师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该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了上述发现,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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