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20年,投资者王某某状告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为虚假陈述,以及王某某投资损失与该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天某公司以行为属中性、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王某某陷入索赔困境。
此时,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经验丰富。徐晓律师首先对王某某的交易记录进行逐笔审查,发现其购买股票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且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产生亏损,初步验证了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关联性,这为后续索赔提供了基础证据。
在比对天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徐晓律师凭借执业多年比对大量类似文件的经验,仔细分析处罚事项与虚假陈述的关联。他发现处罚事项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虚假陈述行为高度相关,进一步明确了天某公司的责任。
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熟悉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他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确定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计算赔偿。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天某公司赔偿王某某投资损失8203.36元,案件受理费由天某公司负担。徐晓律师通过细致审查和专业判断,为投资者挽回了损失。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