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立新律师于2010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婚姻、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此次他代理的是原告胡X与被告曹X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曹X因资金周转向胡X借款20万元,胡X通过案外人杨某的银行卡将钱转给曹X。转账后,胡X在微信上发送截图,曹X当即回复“收到”“谢了”,并承诺年底还款。但到期后曹X未还款,胡X催款无果后委托薛立新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曹X提出强力抗辩,否认向胡X借款,称钱是向胡X父亲借的,款项来自杨某账户,实际由胡X父亲控制,且曹X父亲已把20万元还给胡X父亲,债务已结清,要求法院驳回胡X全部诉讼请求。
胡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但缺乏证明自己是实际出借人的关键证据,以及能有效反驳曹X已还款主张的证据。
薛立新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借贷合意,证明借款前协商、转账后确认、到期前催款全过程,曹X自始至终都是与胡X沟通,并明确向胡X承诺还款。其次,申请杨某出庭作证,证明该银行卡自开户以来一直由胡X支配使用,U盾、密码、交易均由胡X操作,与胡X父亲无关。最后,针对被告提交的收条及情况说明,指出其仅为影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两位第三人均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依法不予采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曹X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是与胡X的借款关系;对杨某的证人证言表示怀疑,认为其与胡X有利害关系。薛立新律师回应称,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借贷的全过程,曹X明确向胡X借款并承诺还款;杨某的证言真实可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账户实际使用人是胡X。对于收条及情况说明,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无法核实真实性,不应被采纳。
最终,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意见,认定胡X是本案真实出借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曹X抗辩出借人是父亲、已还款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判决曹X归还胡X20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曹X承担。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薛立新律师的方法论是:一是锁定借贷合意,通过完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意图和约定;二是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通过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资金来源和控制权;三是对对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排除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无法核实真实性的证据。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