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刚律师自2012年起在安徽宿州执业,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同时担任该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还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执业以来,刘刚律师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参与多起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下面通过他承办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展现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能力。
2021年,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入司法程序。自2015年起,单某某在自家雇佣员工进行炒面加工生产,为使炒面更劲道、口感好,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其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认可罪名,但对于涉案金额存在异议,于是委托刘刚律师为其辩护。刘刚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单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单某某与面粉供应商的交易记录等。
在调查过程中,刘刚律师发现了关键线索。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从指控的涉案金额中扣除。同时,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且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刘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刘刚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公诉机关证据的不足之处。在意见书中,刘刚律师明确指出,单某某向供应商的汇款包含其他费用,不能全部认定为炒面的生产销售金额;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以及面粉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都使得51万元的涉案金额认定不合理。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引起了法院对涉案金额认定的重视。
2021年8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涉案金额降至五十万元以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一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量刑过重。其次,为类似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证据的充分性和客观性在定罪量刑中的重要性。再者,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最后,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涉案金额认定是关键环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对于仅凭被告人供述或单一证据认定涉案金额的情况持谨慎态度。这要求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深入挖掘证据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生产经营者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销售的安全与合规。刘刚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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