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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周X,被告为王和张。2025年9月3日,王因资金紧张向周X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2025年10月15日偿还,并以3000吨铁精粉作为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王不仅未偿还本金,货厂内的铁精粉也未交由周X处理。周X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用。
周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王出具的借条和保证书,上面有王的签字确认。但案件存在一些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比如对于张在借款中的具体责任缺乏明确证据,虽然张在借条及保证书中签字,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参与借款。
李杨介入案件后,对周X提供的借条和保证书进行了仔细梳理,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进一步调查王的还款情况,收集到王已偿还10万元本金的证据。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王和张未出庭参与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虽然没有对方的质证,但李杨依据现有证据,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对于张的责任问题,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其参与借款,李杨也如实向法庭说明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王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驳回了周X关于利息和张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00元,由原告周X负担1190元,被告王负担100元。
在处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问题上,李杨采用了先梳理已有证据、确认其有效性,再进一步调查补充关键证据的方法论。同时,对于证据缺失的部分,如实向法庭说明,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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