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丹阳市,一家工具生产企业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在保险期间内,当地遭遇特大暴雨,致使该企业厂房进水,库存货物严重受损。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货物未按约定存放、企业存在重大过失、免责条款生效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企业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江苏省镇江市,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还是双证律师、合伙人律师。他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尤其擅长处理保险拒赔等疑难复杂案件,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需求高度匹配。
张琪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了保险合同、暴雨气象证明、现场查勘记录、货物损失清单等证据。保险合同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它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暴雨气象证明明确了灾害发生的事实;现场查勘记录直观呈现了货物受损的状况;货物损失清单则具体列出了损失的货物明细。这些证据在案件处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在审查过程中,张琪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存在问题。他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保险人可能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于是,他围绕这一疑点,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细致比对和深入调查。他还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货损进行公估,以固定损失金额。庭审中,张琪律师围绕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效力、损失核定、施救费与公估费承担等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
被告向原告赔付货物损失保险金XXX.4元;被告支付施救费10000元、公估费103650元;驳回原告关于厂房损失及利息的诉请。判决理由为案涉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损失真实存在;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施救费、公估费属于查明和减少损失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在结案前,张琪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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