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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提供劳务时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原告与两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原告以相关理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要求两被告另行赔偿183547.3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翁鹏威。庭审中,原告提出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被告另行赔偿的主张。翁鹏威律师开始怀疑原告主张的合理性。为了查证,他逐页翻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记录,仔细查看各方签字和协商内容,确认案涉调解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签订。接着,他调出原告的司法鉴定报告,发现调解协议签订前,原告已完成鉴定,对自身伤情等有明确认知。同时,他还查阅案件卷宗,明确其代理的被告仅为业务介绍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等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份关系。
经过一系列查证,翁鹏威律师得出结论:案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撤销协议于法无据。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两被告已履行义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翁鹏威律师在劳动案件领域承办案件超211件,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细致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是关键。他计划构建一套劳动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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