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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北安市XXXX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XXXX投资有限公司与北安市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XX政府陷入合同纠纷。前两者不服黑龙江省XX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付款数额认定有误、税金支付责任归属不明、审计与评估结果不符以及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扣除等多项再审事由。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密齐光。该律师怀疑再审申请人的证据存在问题,遂展开查证。他逐页翻阅协议、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用红笔标记出其中关键数据;制作了《付款数额对比表》,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转付投资款及税金缴纳数额与报告中的数据进行对比;致电相关审计机构,核实审计报告的依据和计算方式。
经过细致审查,律师发现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付款数额与协议和评估结果无法对应,所谓的已付款项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存在多处不一致;在税金支付责任方面,合同条款明确了应由房产开发单位支付,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依据;而对于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也留下疑问:在类似合同纠纷中,如何更高效地审查证据,避免类似的再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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