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怎么收费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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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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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厅肇事罪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1、侦查阶段:6000-1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4、案件比较复杂的在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5、涉及到国家的重大犯罪,在标准收费的基础上乘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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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这个行业大家应该都不陌生,不管你是处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可以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找到一个对的律师,对自己的帮助是非常大的,最近的交通事故比较多,我们就拿交通事故来说,在违反交通规定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害,被告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肯定要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请律师怎么收费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打官司请律师一般是比较贵的,律师的收费标准也是案件的难易程度所需要消耗的时间等来收取的。下面我们来看看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1.诉讼一般会分为一审二审,为什么会有二审呢,是因为一审过后,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不认可,是可以提起提起二审的,那么二审就是终审判决了,按照惯例是不能再次起诉的,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二审最终的判决后,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内容,那么另外一方就有全申请法院强行执行二审最终判决的结果,比如说判决的是赔偿,但是不赔偿的,有权利将其房产扣押,名下账户冻结等,所以律师的收费一般就分为:一审收费、二审收费还有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执行的收费。

2.还有一种包干费用,就是根据对案件的了解情况,一收取一次费用之后,将整个案件负责到结束。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3.还有一种是律师和当事人的协商,比如说协商在胜诉之后给多少费用或者是在赔偿款下来后给多少费用,这种情况就是在前期会给律师的费用比较少。

因为违反交通规定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伤害的,属于刑事案件,交通厅肇事罪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

1、一审阶段:

(1)侦查阶段:6000-18000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

(4)案件比较复杂的在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到国家的重大犯罪,在标准收费的基础上乘以2

2、二审阶段

(1)要是没有帮其一审辩护,只有参与了二审辩护的,收费是跟一审一样的。

(2)参与一审辩护之后又参与了二审辩护,收费是只收取一审二分之一的,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

(3)二审后还要重升的,收费是二审的二分之一。

3、再审(申诉)阶段

(1) 未参与一审二审辩护的,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

(2) 参与一审二审辩护的,代理费按一审或者二审的二分之一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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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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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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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走人行横道过马路被撞。肇事司机未保护现场、逃逸。交警给事故认定书肇事方主要责任这种对方是不是应该负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辩护词是啥,肇事逃逸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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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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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侦查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陈某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其理由是: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陈某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驾车离开现场不是故意行为。最后公诉机关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书中没有追究陈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最后法院采信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此 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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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辩护律师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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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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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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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及死者,被告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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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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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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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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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昨天发生了交通事故,大家都说是我的错,可是我没有错啊,请问交通肇事罪律师辩护是怎么样的,要怎么写辩护词
[律师回复]
首先,辩护律师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其次,由于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
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律师辩护是怎么样的解答,请采纳。
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因为醉驾撞了人跑了之后让逮捕了,现在要开庭了,也请了律师,不知道怎么辩护,问交通肇事判缓辩护词是啥,成功缓刑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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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的酌定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能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本人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说明被告人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在交警处理本案交通事故期间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000元,且该赔偿已给付到位。该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标准(注:死者陈孝生 周岁,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五年),这说明了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希望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

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同时,该罪名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给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陈某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以前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该村委会还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委会也具体证实了帮教措施及帮教责任人。
居于上述三点,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我哥哥是一名司机,哥哥本来车技很好的,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他那天不知道怎么了,希望能给我解答我哥哥撞到了人,交通肇事无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隔离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
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
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七十条将“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列为“行人严重过错行为”,因此只有在被告人也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构成“同等责任”。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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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邻居开车自驾游的时候在一个偏远的山区超速行驶的时候撞人了,但是当时他以为没有人看到他,就给跑路了,结果后来还是被抓住了,那个交通肇事逃逸辩护思路咋样?
[律师回复]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
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第133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虽然其在发生事故时车辆继续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但被告人在听到有人喊“撞死人了”后还及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并拿出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
辩护人认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毁坏现场或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原因不好查明、肇事者无法明显找到等将阻碍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行为,行为的目的就是不想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试想被告人在黑夜中、旁边没人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车辆已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如果被告人欲“逃避法律追究”,按理说此时已经具备了逃离的条件,但被告人没有选择逃离,而是选择掉头回到现场。由此可知被告人当时的心理态度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辩护人认为,肇事者当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同当时就逃离事故现场应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如果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一同对待均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将导致逻辑的混乱,也促使更多的人将存侥幸心理而干脆逃离现场使得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和可能因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而出现不和谐因素。
另外,被告人用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报警时明确说到自己发生撞死人的交通事故,也应接警人员的提问将肇事地点明确告知了接警人员。再有,肇事车辆是其本人的,其将本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报案的手机全部放在肇事车辆上,由此可知肇事者是可以被交管部门明确确认的。被告人作为一个势单力薄的外地人,在事发地的村里发生撞死人的事故,又加上旁边有人叫其要赶快跑,否则会被人打死。当时被告人因害怕被人殴打,出于保护自身和当时的恐惧心理而只身离开现场是符合一般人心理特征的,法律不能过于勉强其作为。
最后,被告人在充满恐惧和急于求助的心理状态下,马不停蹄地向其家人那赶,赶到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整个的过程是没有间断的。这也可以明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
综上,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始至终都没有欲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
1、在发生事故后能逃跑而未逃跑,反倒掉回车头回到现场;
2、用自己手机报警,报警时明确说明是发生了撞死人的交通事故;
3、报警后将肇事车辆、车辆行驶证、本人驾驶证、本人手机均放置现场,使得自己就是肇事者的事实一目了然;
4、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罪行。客观上,被告人在进行了这些行为之后离开现场对事故成因的认定和伤者的死亡均没有造成影响。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而是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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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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