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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持凶器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以伤情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要求严惩被告人。而被告人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具备自首条件,但案件存在持凶器、伤情较重等从重情节,且被告人案发时已怀孕,人身权益特殊,这让辩护陷入困境。
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魏建明律师首先对报警记录进行逐页审查,发现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极短,通过联系警方核实出警记录,验证了被告人主动报警的及时性,这为认定自首提供了关键证据,后续策略便围绕自首情节展开辩护。接着,他仔细梳理到案经过的书面材料,发现记录中清晰显示被告人在现场等待警方,无逃跑或抗拒行为,通过询问在场证人进行验证,进一步强化了自首情节的认定,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之后,魏建明律师调取现场视频,发现被害人在冲突中有一定挑衅行为,通过对视频时间戳和画面细节的分析验证,确定了被害人存在过错,在后续辩护中可弱化被告人的责任。
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魏建明律师,在审查赔偿相关文件时,逐字核对赔偿协议条款,发现赔偿金额计算合理且已实际支付,通过银行转账记录验证,确保了赔偿的真实性,为取得被害人谅解提供有力支撑。担任XX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的魏建明律师,在查证被告人怀孕情况时,仔细审查医学证明,发现证明符合规范且能准确反映被告人孕期,通过联系医院核实,为特殊主体保护提供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魏建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自首成立、被害人存在过错、已全额赔偿并获谅解、系初犯偶犯、孕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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