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在刑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纠纷等领域均有出色表现,在刑事案件中推动多起案件发回重审、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婚姻家庭案件里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和遗产纠纷案件也有诸多成功解决案例。
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有着显著的专业优势。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善于从多个角度分析案件,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了解王铖律师的办案能力。这是一起涉及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毕某在案件中处于被指控的角色。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该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该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毕某的核心诉求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时间跨度长,案件发生在2006-2008年,到2023年才被发现,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核实存在困难;二是对于毕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可能对其行为有不同的认定;三是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判断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王铖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案件结果是毕某无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要准确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规定来评判过去的行为;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案件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要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起案例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反映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同时,对于涉及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要充分考虑法律的溯及力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王铖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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