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中,上诉人QTT与被上诉人ZXX、XXX因不当得利产生纠纷。一审时,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QTT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策律师代理二审。
QTT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晓案涉工程由自己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但缺乏书面承包合同等关键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实际承揽人。而被上诉人虽有挖掘机所有权的证据,但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工程款应归其所有。
王策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深入调查案件背景,发现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且案涉工程款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通过收集相关证人证言、施工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等,进一步证实QTT和XXX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并支出了费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坚持认为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王策律师则回应,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和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王策律师的论证合理,认定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首先,深入调查案件背景,挖掘隐藏的关键信息,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其次,收集多方面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精准论证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有力地反驳对方观点。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