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位委托人(夫妻二人及未成年子女)在2010年8月北京市XX区某村院落腾退中,虽为被安置人口,但二被告独自占有全部腾退补偿款及安置房,未向委托人分配任何权益。双方协商无果后,委托人提起诉讼,一审时局面不利。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北京的彭艳军律师手中。彭艳军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过众多复杂的分家析产案件。
接受委托后,彭艳军第一时间与三位委托人充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他核实了委托人的身份关系与被安置资格,确认三位委托人户籍均在腾退院落,且其中一方持有院落内部分房屋产权,符合独立产权户认定条件,系合法被安置人。同时,他指导委托人收集并提交了《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等关键证据,固定了核心证据,厘清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补助费等的分配比例,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归属,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益的分割问题。
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彭艳军确定了核心代理思路。他明确委托人作为独立产权户及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奖励补助等相关权益,并非被告所称“空挂户”。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他逐一梳理反驳证据。他聚焦核心诉求,重点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中剩余部分应按人口平均分配,腾退补助费按产权户比例分配,安置房作为共有财产应保障委托人居住使用权,出租房屋租金收益作为共有物孳息应依法分割。
庭审中,彭艳军围绕核心代理思路展开充分抗辩。针对补偿款分配,他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委托人享有独立产权户资格,驳斥被告关于“房屋系其单独翻建、补偿款归其独有”的主张;针对安置房归属,他提交选房确认单等材料,证明安置房系五人共同安置所得,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权益比例确定居住使用权;针对租金收益,他主张案涉出租房屋系共有财产,出租收益应扣除合理维护成本后由共有人平均分配。
最终,北京市XX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彭艳军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给付三位委托人被腾退房屋补偿款、租金收益共计529454.7元,北京市XX区某房屋由三位委托人居住使用。彭艳军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相应的腾退补偿款及租金收益,保障了委托人对回迁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有效解决了委托人的居住需求及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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