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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贪图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将本人及亲属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提供给上家使用。涉案账户流入资金达218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84500元。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一旦被判重刑,当事人将面临长期牢狱之灾,严重影响人生与家庭。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迅速制定“轻刑辩护”策略。一是固定自首情节,当事人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推动全额退赔与谅解,协调家属全额赔偿三名被害人84500元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降低社会危害性;三是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四是提出从宽量刑意见,结合案件情节、涉案资金用途、当事人参与程度,请求法院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最低刑期。
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既定量刑建议。我围绕辩护策略发表意见,强调“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应给予最低限度量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定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成立。最终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作出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取得轻判结果,为当事人最大限度缩短了羁押时间,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涉案金额巨大、量刑压力明显的情况下,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对从轻情节的有效挖掘和积极的退赔行动,最终实现精准轻判,充分展现了在帮信罪、网络犯罪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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