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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1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XX区XX的拆迁腾退利益,并让李X2给付拆迁腾退补偿款608982元。然而,一审法院驳回了李X1的诉讼请求。李X1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份上诉材料被送到了北京的律师彭艳军手中。彭艳军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众多案件,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他作为李X2、王X、李X3、李X4、李X5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了这起分家析产纠纷上诉案。
一审中,法院认定辛庄282号院北房三间、东房两间系李XX个人合法财产,李XX于20XX年X月X日将其赠与李X2,该赠与有效。同时,法院确认院内新建房屋系李X2、王X出资所建,属于他们所有。李X1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XX脑部患有疾病,但法院认为不能证明李XX生前系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主张赠与无效的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中,李X1提交医院病历、商标局网站查询信息等新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试图证明李XX生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赠与书属于虚假证据。彭艳军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李X1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且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李XX生前系一人独立生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及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李X1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彭艳军律师的专业辩护下,被告方成功保住了拆迁腾退利益,避免了财产分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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