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A、B、C、D、E、F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单位在2015-2020年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4662.9公斤并加工销售,被告人E作为个体工商户,在2015-2018年向该单位非法销售穿山甲甲片2344.75公斤,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E的诉求是希望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穿山甲甲片数量认定是否准确。郑晓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梳理涉案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婚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审查此案证据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深知刑事案件证据的严谨性和关联性,在梳理证据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他作为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对法律行业的规范和动态有着深入的了解,这使得他在审查证据时,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仔细比对银行流水和交易记录,查看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向,以确定是否存在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混入其中。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涉案数额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被告人具有坦白及自愿退赃等从轻情节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E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炮山甲13.76公斤依法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164132.5元。在开庭前,郑晓龙律师再次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整理,确保辩护意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郑晓龙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梳理涉案证据,再精准分析证据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方法。他会仔细核对每一份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和财务凭证,从中找出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在本案中,他通过对银行流水的深入分析,发现其中包含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从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提出了合理质疑。郑晓龙律师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和婚姻纠纷案件。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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