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达州X县的这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某装饰公司满心期待地完成了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施工,然而工程竣工交付后,却遭遇工程款欠付的困境。诉讼中,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以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为由拒不承担付款责任,挂靠人郭X又主张仅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这让装饰公司陷入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就在此时,他们找到了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在达州地区深耕民商事、刑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许青山接受装饰公司委托,处理这起挂靠施工欠付工程款的案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许青山深知固定核心事实的重要性。他仔细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成功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这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面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青山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他向法院证明了装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形成了表见代理。这一举措成功破解了建筑公司的公章抗辩。
许青山还明确指出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问题上,他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有力的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许青山稳扎稳打,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成功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维持了胜诉结果。
许青山始终秉持“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为装饰公司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赢得了这场挂靠施工欠付工程款案件的胜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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