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为3万元。这一纸协议,本应成为双方权益的保障,却没想到后续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2025年5月27日,两人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需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这使得A陷入了困境。
A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于彩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她首先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发现虽然被告B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却确认了签名的真实性。于彩霞律师认为,双方后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印证协议的有效性,不应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B还提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通过仔细研究,发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成功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于彩霞律师还清晰地界定了诉讼请求范围。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原告A解除了代持风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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