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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恢复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李XX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其他公司诉求。
2018年,原告孙XX承包被告李XX、山东XX公司名下历城区xxx三期8/9/10号楼水电安装工程,xx置业公司为项目建设方。李XX与孙XX约定用xx置业公司抵账房折价150万元抵顶工程款,然而该房屋后续被处置无法交付,孙XX债权落空,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xx置业公司、xx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2024年案件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时,李XX、xx置业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接手本案的律师是杨蕾。该律师在审查案件证据时,怀疑以房抵债协议存在效力问题。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阅双方签订的合同,仔细比对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制作了《合同条款与履行情况对比表》。通过深入分析,发现以房抵债未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主张原债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恢复金钱给付义务,认定被告李XX向原告孙XX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xx科技公司、xx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杨蕾律师表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梳理合同条款、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她正在构建一套适用于此类纠纷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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